2023年4月6日,媒體接到山東省滕州市居民郭祥全、趙景寬、孫進讓、張景秋的反映:時玉慶與山東寧建集團濟寧中興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興置業公司)于2010年開始滕州市“城市之光”房地產項目開發,時玉慶以經營該房地產項目資金緊張為由,于2010年9月17日向郭祥全借款14654900元,并對利息和期限作了約定,約定以時玉慶投資開發的滕州“城市之光”房地產(位于善國南路西側第A棟樓)作為抵押。借款到期后,時玉慶拒不償還所欠本金和利息。
郭祥全將時玉慶訴至法院后,法院判決時玉慶及其妻子共同支付郭祥全1465900及利息。后,時玉慶涉嫌玩套路,以母公司起訴子公司,法院判令中興置業公司和時玉慶共同支付山東寧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建集團)工程款45670798.45元及相應利息,并享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導致郭祥全、趙景寬、孫進讓等眾多債權人的款項不能順利執行到位,損害了眾多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案件事實與經過
山東省滕州市“城市之光”房地產項目系由實際施工人趙景寬承建,發包人(開發商)中興置業公司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未再繼續支付。實際施工人趙景寬于2020年8月在山東省滕州市人民法院起訴中興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訴訟中法院委托第三方鑒定機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判令中興置業公司支付實際施工人趙景寬工程款8479694.39元及相應利息,并對涉案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中興公司不服上訴,二審法院以(2021)魯04民終2742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支持了趙景寬的訴請。在趙景寬執行過程中,中興公司提出執行異議,亦被滕州、棗莊兩級法院駁回。

圖解:在“企查查”中顯示,中興置業公司與寧建集團系子母公司,涉案時楊根才是這2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9月28日法定代表人變更為衷培忠。
2012年7月16日,母公司寧建集團起訴子公司中興置業公司,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2)濟民初字第65號民事判決:1、被告中興置業公司、時玉慶支付給原告寧建集團建設工程價款87804463.33元;2、被告以2800萬元為計算利息的基數從本案起訴之日(2012年7月16日)計算到本判決生效之日,利息按同期貸款利率計息;3、原告依法在其工程價款范圍內對訟爭的建設工程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65號判決后,郭祥全、孫進讓等針對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濟民初字第65號民事判決提出異議和再審申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現該判決確有錯誤,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魯民監139號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審;2、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后省高院裁定發回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案外第三人郭祥全、孫進讓等強烈提出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按照法律規定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棗莊地區法院專屬管轄,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主審法官認為郭祥全、孫進讓等系案外人,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也未考慮滕州市法院已對實際施工人趙景寬作出判決(2021年6月28日作出的(2020)魯0481民初5056號判決),在趙景寬未參與、也未提供任何工程圖紙和工程報價的情況下,根據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等,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1)魯08民初204號判決:1、被告中興置業公司、時玉慶支付給原告寧建集團建設工程價款45670798.45元;2、被告中興置業公司和時玉慶共同向原告寧建集團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800萬元為基數);3、原告寧建集團在45670798.45元工程款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二、媒體采訪了郭祥全、孫進讓等委托的律師,其法律觀點是
1、《民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的管轄,屬于專屬管轄,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城市之光”房地產項目落地滕州市,故案件理應在棗莊地區法院管轄,然而此案卻在濟寧市中院立案審理,是否違反法律專屬管轄強制性規定。
2、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魯08民初204號判決導致同一個工程出現兩個優先受償人,造成郭祥全、孫進讓、趙景寬等眾多債權人執行困難。
3、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期間,郭祥全、孫進讓等強烈提出管轄異議,但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主審法官根據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1)魯08民初204號判決,在法律程序上、實體上可能存在錯誤。相關當事人涉嫌惡意串通、虛假訴訟,損害了郭祥全、趙景寬、孫進讓等眾多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三、郭祥全、趙景寬、孫進讓、張景秋等債權人的訴求
郭祥全、趙景寬、孫進讓、張景秋等債權人及社會眾多購房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已實際占有涉案房產。寧建集團在涉案工程上未投資一分錢,未壘一塊磚,都是出賣建筑資質,圖了實際投資人時玉慶好處,替時玉慶賴賬,可能存在惡意串通、涉嫌虛假訴訟,損害了眾多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涉案房產在滕州市影響面大,也牽扯到社會穩定問題。
眾多債權人懇請上級領導和司法部門給予關注和重視,依法依規啟動司法程序,依法追究中興置業公司與寧建集團及法定代表人楊根才和實際投資人時玉慶涉嫌虛假訴訟的法律責任。同時,請求撤銷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魯08民初204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全面落實“錯案必追查、責任必追究”的司法責任制,形成捍衛公平正義、防范冤假錯案的良好氛圍,讓時玉慶的眾多債權人合法權益不受損害,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媒體將關注事件的進展。
來源:大眾新聞網—大眾生活報官網http://gd.dzshbw.com/2023/xinwen_0408/443599.html














